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一部分具有共性。对于这些具有共性的问题该如何处理,是法官和劳动争议当事人需要面对的“难题”。
一、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当前劳动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同一劳动者能否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彻底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为保护劳动者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应当允许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除了非全日制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以外,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停薪留职;2.国有企业职工内退、下岗或待岗;3.用人单位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上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双倍工资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应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对上述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支持双倍工资之后不应再支持赔偿金。理由是双倍工资已经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不应该对用人单位进行双重处罚。且依据法律规定,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未规定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理由是上述两种责任是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重复适用并不冲突,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应包括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虽然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的案件结果对用人单位会形成较大的经济负担,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这种处理结果如果对用人单位不够公平,也是立法原因形成的,应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三、劳动者于2008年之后入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期限超过11个月,法院是否支持?也就是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支付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
有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