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司招人都有试用期,本来这是公司新员工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的一个过渡考察阶段,现在却有很多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把试用期新员工的作为正式员工来使用,由于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的工资,因此公司可以节约一大笔费用。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网友“碎月”的困惑:
我与2010年7月去一家公司上班,应聘的职位是过程开发,入职时的职位却是设计开发(我之前没有做过设计),签的是三年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月薪是4000元,转正后为4500元。
3个月后,公司的人事和部门领导觉得我能力有限,决定给我降薪转正,但公司没有说我在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结果公司的领导不同意给我转正,在我入职后的第5个月,即12月要求我签了一份同意延长试用期的说明。
到了快6个月的时候,公司通知我,说我的设计水平达不到工程师的水准,要我主动辞职。人事部没有人找我谈离职和工资的事情,在部门领导通知我后,就没收了我的电脑,断掉了我的宿舍网络,逼我走人!
我今天重新看了一下所有档案,发现了如下问题:
(一)我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是合格的,但是由于总经理不同意被退回(开发部和人事部已经签核同意降薪转正,我为了多学技能,也同意了)。人事部和我商量让我写一个自动延长试用期的说明,因为已经超出劳动合同签的3个月试用期。但是这份说明上只有我的签名,没有公司的签名和盖章,也没有各执一份。而且公司在离职协议没有签完之前,是否可以没收我的工作电脑和断了我的宿舍网络?
(二)我现在拿的是协议转正的工资3800元,而公司通知我离职,也是按照试用期内来处理的,即提前3天通知我离职。(延长试用期应该按照月薪4000元来发我的工资,可以提前3天通知离职;如发3800元月薪应该是协议转正的工资,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出现分歧了。)
(三)在我工作3个月的时候,公司总经理以我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与车间的人闲聊为由拒绝为我转正(但这是莫须有的罪名)。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要有确实的理由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法有规定,延长试用期无正式协议,可以索